7月21日,朱女士在连云港市某妇产医院顺产喜得贵子,这本是一件让人无比喜悦的事儿,不料,出院后的朱女士发现伤口有异味,并持续伴随低烧。
8月10日,疼痛难忍的朱女士前往妇幼保健院就诊。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朱女士的体内竟然残留了两片分娩时侧切伤口的止血纱布。
8月11日,朱女士带着亲朋等人到妇产医院协商,医院先是承认是他们的工作失误,让朱女士先治病,等出院后拿着单据找他们报销医药费,但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
8月12日,朱女士的家人将在妇幼保健院的治疗单据送至妇产医院时,医院却迟迟没有给出答复。
8月16日,朱女士对医院的处理态度十分不满,便以“医疗事故”为主题,拍摄制作短视频发至网络,并迅速被各大平台转发。朱女士以为这样做能引起院方的重视,加快处理进程,不料却被“二次伤害”!
8月17日,朱女士收到了院方发来的《医疗纠纷涉法告知函》、《律师函》:
“院方高度怀疑其是一起有预谋有组织的网络敲诈事件。朱女士视频中所述内容及其他部分媒体报道与网传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已涉嫌对院方和当事医生构成名誉侵权、造谣诽谤、敲诈勒索。”
对此,朱女士表示:“我们只是家里人去讨公道要说法,难道这也算是扰乱吗?一直谈不出结果,我们只能选择网络曝光。”
目前,市卫健委已对此案作出回应:认定该院存在过错,现已对该院及相关人员行政立案。
同时,约谈该院负责人,责成该院:对直接责任人做暂停执业处理,主动登门向当事人道歉,对涉事科室开展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朱女士的行为是否真的对院方和当事医生构成名誉侵权、造谣诽谤、敲诈勒索呢?
首先,朱女士对院方不构成名誉侵权、造谣诽谤。要认定朱女士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确定朱女士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本案中,朱女士通过视频向广大网友阐述自己健康权被医院侵害的事实以及维权经过,不构成诽谤,同时,朱女士也没有想毁损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的故意,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朱女士的行为也不构成敲诈勒索。朱女士向媒体“曝光”只是为了通过舆论引起院方重视,为自己争取合法赔偿,这其实只是民事索赔的一种策略而已,这种策略不具备强制力,与敲诈勒索有本质的不同。
在这起医疗纠纷案中,医院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院方的医务人员将纱布遗忘在朱女士的体内,是医疗过失行为,院方的医务人员存在明显过错,并对朱女士的身体造成了损害,因此医院方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由于我们到医院进行诊疗时,都会与医院签订《医疗技术服务合同》,医院的过失医疗行为不仅对患者造成侵权,还违反了合同约定,对患者构成违约!因此医院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这种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侵权和违约不可以同时主张,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适用。
当我们遇到医疗损害时,除了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维权外,还能怎么做呢?
收集与案件有关的重要证据。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报告单、医药费清单、注射单、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等等。
与医院沟通调解。在院方过错明显、双方对构成医疗事故无争议时,争取通过协商解决。
申请行政部门介入处理。如果我们和医院协商不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医疗行政部门调解,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我们可以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意见出来之后,可以协商或由医疗行政部门主持调解。
最后,小编想说:犯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愿意从自身寻找错误产生的根源,逃避责任。患者的“合法维权”不是“医闹”!患者争取“赔偿金”也不是“敲诈勒索”!希望涉事医院能吸取教训,多站在患者角度考虑,主动承担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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