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女子为了让孩子初来乍到就感受到人间的美好,于是她就花15000元请了一位月嫂,可是没想到,共同相处几天后,这位月嫂哪点都好,唯独一点实在让人忍受不了,最后,双方还闹得不可开交!
刘女士在坐月子之前,就在一家月子中心花14288元预约了一名月嫂,可是这名月嫂干到一半的时候,因身体原因不能再继续为她服务了。
月子中心也非常负责,前一名月嫂刚刚离开,第二名月嫂就带着核酸报告进入了家门。
尽管她有阴性报告,但她的表现却让人有些怀疑,自从她进门的那一刻起,就有些轻微咳嗽,可第二天,她的咳嗽声却越来越严重了。
还没等刘女士问明缘由,她就自己解释道,因为前一阶段做过喉咙插管,所以会引发咳嗽。
在这种关键时刻,别说坐月子的人,就连普通人都会担心受怕,为了防止出现意外,刘女士就让月嫂去做了一个核酸,可结果正如她所料,核酸阳性!
这可真是怕什么来什么,目前全家都已经被感染,孩子也出现咳嗽、鼻塞的情况,现在,一家人最担心的就是这个初来乍到者,生怕孩子有什么问题!
刘女士表示,自从孩子出生后,一家人都非常小心,唯独外出的人就是她的母亲,每次外出买菜都要进行多重防护,即便到家后也要严格消毒,可现在却面临这种尴尬的局面。
刘女士跟月子中心沟通后,对方只是愿意退还没有服务的费用。
对方同时表示,第二个月嫂在上门之前,连续做了三次核酸,可月嫂在刘女士家工作4天后,和刘女士一家同时出现了症状,到底是不是月嫂的原因,现在也不好确定。
而刘女士则认为,在第一个月嫂离开之前,一家人都没有任何症状,只是第二个月嫂进门后一家人才感染的,她要求月子中心给个合理的说法!
对于这件事,我们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又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最近一些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坐月子请月嫂已经成为了一种时尚,一来可以照顾宝妈脆弱的身体,二来可以照料宝宝的生活起居,所以请个有经验的月嫂,还是很必要性的!
可刘女士的遭遇确实有些与众不同,坐月子期间不仅没有月嫂可用,而且全家人又都被感染,在这种双重压力下,日子确实有些煎熬!
1、刘女士想以此为由,让月子中心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法,说白了,就是想让对方赔偿,这样的主张能站住脚吗?
各位读者,以后无论遇到任何事,只要谈赔偿,就得先谈侵权,没有侵权也得有过错,否则免谈!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您看明白了吧,要想让月子中心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就要证明他们存在过错或侵权,这样才能主张赔偿。
假如月嫂存在过错,那么,过错要由谁来举证呢?
当然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咱老百姓不是说了吗?空口无凭不行!
然而,在这种风吹草低见牛羊情况下,刘女士要想证明这名月嫂到底是牛还是羊,难度可想而知。
无论是月子中心还是月嫂,看起来都是比较负责的,因为月嫂在上门之前,就出示了近三天的核酸证明,没毛病啊!
现在把话说回来,假如刘女士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她的一家人是被月嫂给感染的,也很难证明对方存在过错。
这主要是因为,无论任何人被感染,本身都不存在过错,只有一种情况,在明知自己感染的情况下隐瞒实情,还要上门为刘女士服务。
就本案而言,月嫂在上门之前已经连续做了三次核酸,因为她的喉咙做过插管,本以为咳嗽是由此引起的,所以不能因为她咳嗽,就认定她存在主观故意。
在刘女士的坚持下,月嫂再一次做核酸时呈现出阳性,在得知自己被感染后,她也没有再次返回刘家。
综上所述,很难认定月嫂存在故意隐瞒实情,所以也无法证明他存在过错,既然无侵权、无过错,赔偿又从何谈起呢?
2、如果从合同的角度看这件事,刘女士的要求也未必能站得住脚。
刘女士和月子中心签订的是服务合同,双方都要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刘女士支付费用后,月中心就应该按照约定为其提供服务。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如果第一个月嫂离开后,月子中心未能提供第二个月嫂继续为刘女士服务,那他们就已经违约了。
可事实并非如此,虽然更换月嫂的问题,是在合同外达成一致后进行的,但此举并没有违背契约精神。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刘女士主张月子中心赔偿或者全额退款,都没有任何依据可以作为支撑,所以她的赔偿要求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