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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文件概要: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1、税收政策
- 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 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2、扣除凭据
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3、扣缴环节
-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 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 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实施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
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02、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
文件概要:
为进一步推动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 《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版)》(以下简称《目录》,文件内容请见税纪云官网)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
- 开展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2、总分机构相关规定:
- 对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 对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
3、在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8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3年。
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应以《目录》中规定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
实施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
03、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8号)&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文件概要:
自2022年11月7日起,山西省、吉林省、浙江省、青岛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实施时间:
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04、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52号)
文件概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开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主要新增及变化内容如下,详细内容请见税纪云官网。
1、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
全国目录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新增或扩展元器件、零部件、装备制造等有关条目。
2、引导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
新增或修改低碳环保绿色节能节水的先进系统集成技术及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职业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清洁生产评价认证与审核等条目。
3、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优势产业
- 大幅增加中西部目录条目。如山西、辽宁、安徽、宁夏等省区新增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终端产品及关键零部件的生产,衣着附件加工生产,功能性环保再生涤纶长丝的研发及生产、液晶显示材料及有机电致发光显示材料制造等条目。
- 内蒙古、江西、贵州、黑龙江等省区新增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与利用、园林花卉初级或精深加工、富硒农产品种植、黑土地保护利用技术的研发创新等条目。
- 西藏、新疆、云南、青海等省区新增商业连锁经营、沙漠经济产业、跨境物流、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和经营等条目。
实施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05、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件概要: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发展状况、行业竞争成本及纳税人税收负担等因素,对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进行调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2年10月28日-2021年11月26日期间通过电子邮箱或信件的方式反馈意见。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东莞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2、下调行业所得率
工业生产、商品销售、交通运输行业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调整为5%,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调整为8%。
实施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