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这个答复,虽说看似与税务总局2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一致,好像没什么问题,而 笔者却不以为然。
对于“不征税发票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个问题而言,“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这个结论,不能说是存在错误,但至少是不全面、不完整的,还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是不是 取得的所有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都可以 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呢?
笔者认为, 不是这样的。对此,您的观点是怎样的呢?
☞《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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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发票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内容】取得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时间】2023-05-22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 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