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河南信阳,男子牛某某是一名成功人士,住的是豪宅,开的是豪车。
牛某某平时喜欢喝酒,而且一喝就喝醉,常常“沉醉不知归路!”
2022年7月26日晚饭时,牛某某再次呼朋唤友,聚会喝酒,席间你来我往,推杯换盏,大家都十分尽兴,直到晚上9点多钟才散场。
散场离开时,饭馆老板叫来了代驾,一起将喝得东倒西歪的牛某某扶上了其奥迪越野车,送他回家。
牛某某的家,在市里有名的楼盘碧桂园小区里,当代驾把他送到小区门口时,牛某某让他把车停在门口的小路上,在支付了30元代驾费后,让他离开了。
期间,代驾曾询问是否需要把车开进小区停车场,被牛某某拒绝了。
代驾下车离开后,牛某某酒劲上来了,竟然在车上睡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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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他醒来时,已经是半夜12点多钟了。
牛某某见四下无人,便爬上了驾驶室,自己把车开到了门口值班岗亭前,但是,当时不知道什么原因,自动抬杠没有升起来。
牛某某便大声喊保安,没人答应后按了几下喇叭。
很快,值班保安赶来了,埋怨他半夜按喇叭影响别人休息。
牛某某却不高兴了,下车和保安理论,借着酒劲,态度非常不好,嘴里不停地骂着:“一个臭保安,算什么东西,看门狗!”
听到牛某某以上骂人的话后,保安拒绝为其开门,牛某某便上前对保安又推又搡,还动手打了他几下。
此时,值班保安发现牛某某喝了酒,一边通过对讲机联系经理,请求支援,一边拨打110电话,报了警。
牛某某见保安报警,更加生气,当着闻讯赶来的保安经理的面,接连打了保安几个耳光,被打后,保安未还手,顺势倒在了地上。
不久,警察赶到,经过简单的询问调查,得知牛某某存在酒驾行为,便通知了交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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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警察安排被打的保安去医院检查,结果为轻微伤,遂对牛某某殴打他人的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
交警到达后,对牛某某进行了吹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20mg/100ml,然后便按规定将其带到医院抽血化验,医院的化验结果显示,牛某某身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09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随后,公安机关以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酒醒后,牛某某后悔莫及,对办案人员非常配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他认罪认罚,表示悔罪。
案件到达法院后,牛某某为自己进行了辩护,他提出:
1、案发时,自己请了代驾开车送其回家,自己是在小区内部挪车,仅仅开了50米,不是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2、自己没有逃跑,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3、自己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小区内道路没有封闭,属于公众可以通行的公共场所,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认定为“道路”。
牛某某违反以上法律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接着,法院以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牛某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牛某某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
1、其仍然坚持认为他开车的地方,属于小区内部区域,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道路”,他的酒后挪车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2、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其自首情节,未作从轻处罚处理,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对此,二审法院进行了认真研究,开庭审理后认为: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案小区内没有封闭,允许公众通行,具备公共属。
牛某某的醉驾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一点,原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
对于自首,本案牛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原地等候,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该上诉理由成立。
最后,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对牛某某改判为拘役1个月,罚金1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那个挨了牛某某打的保安,事后被公司以与业主发生纠纷,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为由,开除了。
结语
生活中,“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经过宣传,已深入人心,大多数人都能理解。
但是,对于酒后在小区内挪车,也是违法的,也可能构成酒驾,或者醉驾,则很多人不理解,存在错误认识。
本案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针对这方面的问题,给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普法意义十分明显。
最后,本案牛某某,人如其名,酒后“牛逼哄哄”地推搡、殴打保安,还用侮辱语言辱骂保安,虽然酒醒后后悔了,但醉酒不是违法的挡箭牌,酒后乱违法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明确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因此,美酒虽好,不能贪杯。
一旦违法犯罪了,这世上没有后悔药,也没有如果,只有后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