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生育权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先简单了解一下案情:男子李某与妻子王某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并于2008年自愿登记结婚。可是在婚后多年,二人始终未生育子女。后来,李某得知妻子竟然已经结过一次婚并与前夫育有一女,而且还做了绝育手术。
得知这一真相后,李某的心里是崩溃的,但事已至此,李某也尝试维持这段婚姻。李某与妻子商议,让妻子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可是妻子也不知道是怎么想的,拒绝了李某的要求。因此,李某不再忍受,并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并向妻子索赔15万作为精神损失费。
不过法院审理后却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而且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权利,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对此网友们纷纷热议:
“生育是权利,不生也是权利,既然谈不拢,早点散了算了。”
“可以判不赔钱,但是必须要判离婚,女子剥夺了男子生育的权利。”
“女方有权决定生不生孩子,但是提前要告诉男方,不要让人家蒙在鼓里,不道德的做法,作为女性的我,也无法苟同女子的行为!”
必须要说的是,法院的审判大部分都是有道理的,女性确实有不生育的权利,不管有没有提前说明,都没有问题。问题是,既然两个人已经谈不拢,甚至闹到要离婚的地步了,我想知道法院是怎么判断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的?难道要发生了家暴才能证明吗?既然都闹到这一步了,为什么还不让人家各自安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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