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乐山公安】;
2022年12月11日晚,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夹江大队在辖区开展统一夜查行动,20时50分许,在夹江县千佛大道执勤点,执勤交警在对一辆辽HB***3号重型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有酒驾嫌疑。经检测,驾驶员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6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经询问,驾驶员张某(辽宁省抚顺市人)交代,自己从辽宁省搭载货物到乐山市市中区,11日中午,在成都绕城高速一服务区吃午饭时,喝了两瓶啤酒,下午驾车经成乐高速、省道428线往乐山行驶。本以为喝两瓶啤酒没什么问题,而且经过了一中午的休息,没想到快到目的地时却被交警查获。
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张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