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案例分享:揪住,别让股东跑了
作者:刘飞律师
本文只援引执行异议裁定中已公开的信息,不会对后续事务造成妨碍。如有异议,可私信删除--致委托人。
一、素材: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11民初15858号
原告:深圳市丽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白花社区第一工业区华尔特工业园C栋3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芝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广东粤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威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工业区兴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被告:曹某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环,女,该司员工。
被告:曹某
原告深圳市丽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威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威尼公司)、曹某、曹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 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关则深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丽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芝廉、刘飞,被告广州市威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曹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丽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出诉请: 1、威尼公司向原告支付加工费 2449936 元及逾期利息(按 24499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年1月2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威尼公司返还代加工押金300000元及占用资金的利息(按 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3、威尼公司向原告返还 1384064 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已抵扣返还不能时,由威尼公司向原告赔偿 316742.4元(含增值税款 159228.6元、附加税损失19107.4元、企业所得税138406.4元);4、威尼公司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财产保全担保费 2582 元、律师费 131053元;5、……6、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威尼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市凯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简称凯石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并向威尼公司交付押金 300000 元。
……
双方并无约定债务人应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保全保险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曹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威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丽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押金2749936元并赔偿相应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按 274993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威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丽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退还1384064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被告曹某在8091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被告广州市威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告曹某在899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被告广州市威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丽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32613.67 元、保全费 5000元,均由广州市威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曹某、曹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关则深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周家怡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 01 民终 15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广州市威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工业区兴业路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 ):曹某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秋晨,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超杰,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丽驰日子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白花社区第一工业区华尔特工
业园C栋3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芝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广东粤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威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尼公司)曹某、曹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丽驰由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驰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 0111 民初 1585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威尼公司、曹某、曹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秋晨、欢超杰,被上诉人丽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芝廉、刘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综上所述,威尼公司、曹某、曹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9872 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威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曹某、曹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练长仁
审判员邓娟
审判员易超前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郭炜丹
曾文吴静虹
二、背景:
初接咨询,因未带资料及证据面核,根据经验初判,和谈已然不能,胜诉问题不大。
中医四法望闻问切:公司资产及帐户资金已尽数转移,当面初查,涉诉累累,欠税务好大一笔,直言可能得不到执行。建议考虑追溯到股东或实控人,同步与其他债权人共享资料获取证据,无果。
经过波折,签署代理合同后,径直调取了全套工商内档,发现了切入点,起诉同步申请保全。
被告很顽强,多套组合拳反击,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应对的也有些吃力。多轮角力后,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判决。
现就公司财产执行异议后,其他一众债权人数千万的债权应是沦为了数字。
三、思考:
1、关于涉公司法类合同争议的案由。
传统意义上,区分选择违约侵权之债。按原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当事人有选择权,不能同时主张。
在合同违约之债、侵权之债或其他类型产生的债务,在混杂公司法时,已是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理论。
本案是合同违约,追溯股东是侵权,主张处理,案由并未列为混合案由。
2、关于案由。
案由很重要,是对法律关系的主张,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依职权确定,在当事人争执时,法院也会给予尊重。
但,案由的确立,即决定了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也决定了权利义务的边界尺度和规则的适用。
有成文规则适用规则,除非太违背民法原则导致结果会太过于不公平才会弃用规则适用原则裁判,没有成文规则时按公平正义原则参照其他规则。后面会影响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程度。
案由的不同,同一事实下结果可能完全相反,策略方案的选择也就特别重要。依托证据,统筹推演不同选择下的可能性,取优。
申请变更案由或于不利时撤诉重新来过,耗时费支出,还可能受限于禁反言和审限限制下法官的私益,结果有太多的不可预测性。
3、关于选择之诉与备位之诉。
大陆没有相关的规范和理论,都是舶来于英美,但确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本人最早接触是在2008年左右,与现行网络可查的定性不同。
选择之诉是多诉求并列,择其一即可达成目的,例日常侵权常见的要求返还原物,单一诉讼请求的结果是执行时发现原物已不存在或返还不能,执行人员直接让你重新起诉要求赔偿,打游戏一样,重新练小号,再走一遍。
如诉求请求为返还原物,返还不能时赔偿即为选择之诉。依赖证据和法官有此意识并查明。早前作选择之诉,立案庭不给,吵的天崩地裂,终究是形势比人强。现行司法人员,撇开其他因素,素养确实比早前高出不止一截,本案在起诉时作了选择之诉,因特殊原因,在重复重申强调下置之不理,经与二审法官沟通,是得到认可的。
或有人指此类属于备位之诉,不作无意义的争执。
备位之诉,有意思的地方在于英美可以主诉用侵权,备位用违约,在侵权不成立或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时径就违约裁判。
大陆也在一定程度存在,要求是侵权违约择一的基础上,在同一法律关系框架下仅效力有争议时可以,在不同法律关系下,裁判理由结果基本同一时,也可以漠视这种法律关系的不同,还是相当受限。
备位之诉在使用时很考究判断和举证、说理,不然浪费的不仅仅是时间大额成本,时间拖沓下可能会彻底输掉结果,失去当事人对代理人的信任。
结语:
公司作为人类社会经济组织活动的实施体。因为客观因素和人为原因,法人制度被滥用是事实,畸形以经营为名的事实诈骗大行其道再加资产转移执行不力,才倒逼法律从业人员深度研究如何追溯到股东、实控人,其实已经失去了应有之意,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公司运营需谨行慎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