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卖给外地人,所签买卖合同无效,应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基本案情:
李德旺与王杰于2003年8月12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签订当天,王杰付清原告购房款一万二千元,后李德旺将涉诉宅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王杰,涉诉宅院一直由王杰居住使用。
顺义区×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证明》:木林村村民李德旺2003年因家庭需要,将房屋卖给外地人王杰,现因居住问题要求要回此房屋,经双方协商未果,特此证明。
经王杰申请,本院委托北京中鼎联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对涉诉宅院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房屋及地上物进行价值评估。2021年7月26日,中鼎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估价对象价值时点为2021年7月2日,宅院内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设备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合计为717315元,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327672元、房屋重置成新价290436元,装饰、设备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99207元。王杰为此预交鉴定费11000元。
法院裁判观点: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李德旺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知道宅基地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能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李德旺在转让涉诉宅院原有房屋十几年之后,以房屋买卖行为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为由,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有悖诚信原则,故对此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李德旺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杰不是北京市顺义区×镇×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引起的后果,负有次要责任。2003年8月12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已被确认为无效,王杰应将涉诉宅院、房屋返还给李德旺,李德旺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王杰造成的经济损失依责赔偿,王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所有项目均包含在信赖利益损失范围内,具体赔偿数额,本院将参考评估报告及现有证据、结合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裁判结果:
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信赖利益损失共计一百零九万四千九百元(含购房款);
二、在原告履行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义务之日起三个月内,被告腾退并返还原告宅院、房屋,同时返还《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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