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猪舍被强拆,仅下发拆除整改通知,缺少程序 法院:违法
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0日,经营范围为生猪饲养、销售等。原告在福清市XX镇XX村XX座。
被告于2020年4月14日出具《责令拆除整改通知书》,内容:吴塘村六兴养猪场:经查你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占地在吴塘后周建猪圈,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福清市2019年第四季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违法用地整改要求,你单位必须于2020年4月16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并对所占用土地进行复耕复种,否则镇政府将采取强制拆除。一切责任由你承担。被告将上述《责令拆除整改通知书》留置送达原告。
庭审中,被告确认于2020年6月19日对诉争建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认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违法且需要强制拆除的,应首先作出行政决定或通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决定或通知义务的,行政机关应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行政机关应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虽然被告主张涉案猪舍系违法建筑,但被告在强制拆除原告的涉案猪舍前,仅向原告发出《责令拆除整改通知书》,未履行其他相关法定程序就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公司的猪舍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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