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看长安十二时辰,唐朝富家女子离婚,如何得到财产?嫁资独有,有继承权和管业权
《长安十二时辰》中,一心想攀龙附凤,甚至想娶寡妇的元载能够得到荣华富贵吗?我们来了解一下唐朝守寡及再嫁妇女的财产问题。如果富家女子离婚,能得到多少财产呢?
唐代妇女相对于其它朝代妇女来说,离婚改嫁,夫死再嫁早已成为平常事了,其贞节观念并未受封建思想的严重约束,特别是唐朝公主们,不以重婚为耻,再嫁,甚至三嫁的也很多,有人统计过,唐代公主重婚者多达三十多人,甚至在民间也不以再嫁为耻。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一个事实,那就是公主们与平常百姓妇女不同,她们拥有普通妇女所无法企及的财富和权力,所以不能依据唐朝公主们的行径来审视唐朝妇女贞操观念。
综上所述,唐代妇女是允许离婚的,在一定情况下还有很大的自主权,可以通过官府断离,义绝制度,和离制度等几种方式进行解除婚姻,去追求自己的真爱。
那么,唐朝守寡和离婚妇女如何获得财产,都有哪些权利呢?笔者通过查询文献,总结如下几点。
1.
对亡夫财产的继承权:
《唐律·户令》记载“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分。”
以上资料表明,若发生财产分割时,无论是不动产还是财物,均有儿子均分,若儿子死亡的,由死者之子代位继承遗产;如果儿子都死亡的,则由孙子均分;儿子的守寡妻妾,若无子女,可继承丈夫应分的份额;若丈夫一辈的兄弟都死,其寡妻继承份额为一个侄子的标准。
由此看来,在唐朝寡妇无论是有子还是无子,都有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利。寡妇无子,寡妻为亡夫守志时可“承夫分”,寡妇在没有儿子情况下,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这个是没有异议的。寡妇有子,继承原则是“子承父分”,亡夫财产全部由儿子直接继承,寡妇没有额外继承夫产的权利,但是寡妇可以管业权来进行支配。我们再来了解下管业权。
2.
管业权:
《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以上文献大意是,当祖父母、父母还健在,子孙另立门户把家族财产据为己有,要受到刑罚的;在同一大家庭中,卑幼者不尊重长辈而私自挪用家族财产的,也要被处罚。由此可见,唐朝的家族财富掌握在家长的手里。
当寡妇处于一个家中“长者”地位时,在有儿子的情况下,她虽然没有法定继承权,但处于家庭中“尊者”地位,作为长者,也是儿子赡养尽孝的对象;所以,在没有寡母同意的情况下,作为“卑幼”的儿子是没有家庭财产处分权的,由此可见,寡母对家产所拥有的权利高于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儿子。
“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
,也就是说妻子的个人财产(金银珠宝首饰等)不在财产分割范围内,这部分可作为妻子私有财产保留下来,妻子的陪嫁物虽属于夫妻共用,但不属于夫家财产,无论是夫妻和离,还是妻子被休,这这部分财产,妻子仍有可能带回娘家,甚至还出现过,妻子携嫁妆改嫁的现象。
除此之外,对于寡妇的自身财产,娘家人在任何时候都无权“追理”,即无权取回这些嫁妆,由此可见唐代妇女对自己的嫁资和财富拥有绝对的支配权。
女子能够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力直到宋朝程朱理学的兴起,特别是“三纲五常”的宗法社会对妇女进一步束缚,到了宋代妇女不仅无法支配自己的嫁资,反而这部分嫁资成了夫家财产的一部分。
3.
遗嘱权和受赡养权
唐《丧葬令》规定,如果没有儿子的男性户主死亡,其则他所拥有的财产,除去丧葬费用后,剩余的都归女儿所有,如果没有儿子和女儿,那么他的财产归近亲所有,如果没有近亲,那么其遗产收归国有,当然遇到此种极其特殊的情况是非常罕见的,大多数情况下,寡妇都能处置财产或获得财产。
如果此人在未亡时,立下遗嘱处分财产,则按遗嘱处分,如果丈夫死前给寡妇留有遗嘱,寡妇还是可以继承财产的。受赡养权,丈夫死后,寡妇虽然没有完备的财产所有权,但寡妇可以作为事实上的亡夫人格的代表,在家族中处于“尊长”地位,通过管业权管理家产,还可以通过子女赡养的权力得到财产。
综上所述,在唐朝特别是皇室,妇女离婚还是比较常见,也是比较容易的,妇女离婚或者成为寡妇之后,其个人能够通过多种途径拥有财产,除了个人所带去的嫁资和私自财产外,离异女士或寡妇可以通过遗嘱获得,或者通过儿子继承权获得财产的管理权,通过赡养权或“尊长”地位获得财产,所以,长安十二时辰中元载通过娶离异公主、寡妇、或富家女子是可以得到共同财产的。
参考文献:《唐会要》、《唐律疏议》、《新唐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