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高女士去美容店做背部祛痘,进入房间之后,她就将上衣脱掉,刚准备趴下,就发现角落里竟然有摄像头,且正在运行中,她吓得大叫,急忙将衣服穿上,她立马找到负责人,说自己隐私被侵犯,然而,对方却予以了否认,高女士选择了报警。
女生都是爱美的,高女士在2年前接发后,背部开始长痘,这让她很是苦恼,于是想到了祛痘,她在这家美容店,先后购买了收毛孔、背部修复等项目,总计花了8万多元,成为了店里的VIP客户。
可是没过多久,她在一次做背部祛痘时,发现了摄像头的存在,就上前将其拔掉了,可事后她越想越不对劲,自己之前也是在这间房间里做的,那不是都被看光了吗?她找到负责人,要求查看监控,负责人却说监控没有回看功能,只能实时查看。
这番解释让高女士更加恼火,实时查看,岂不是说她在房间里“现场直播”吗?气不过的高女士选择了报警,经过调查,发现美容院每个房间都有监控,负责人解释说,之所以安装监控,是为了保护顾客,公司同意要求的。
若是顾客物品遗失,可以通过监控查询;若是男顾客,对女技师动手动脚,他们也能及时发现阻止;若是祛痘霜偷懒,他们也能进行处罚。
其实,这个解释和他之前的说法自相矛盾,之前他说监控没有回看功能,那么,顾客物品遗失,你怎么通过监控找回?难道从顾客进入房间,就一直盯着吗?如果只做威慑作用,买个模型不就没今天的事儿了!
面对这些质疑,美容院负责人坚决不松口,还说如果高女士在网上看到相关视频了,尽管去起诉。无奈之下,高女士找到了媒体,记者陪同高女士再次来到门店,发现房间里的摄像头都已经被拆除。
这不是摆明了“此地无银三百两”吗?既然说自己没错,为何要拆除?目前,针对侵犯隐私的问题,警方已经立案调查。出了这样的事,高女士也不想继续在这消费,要求对方全额退款,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
1、有网友说,商家安监控没毛病,无可指责,但不告知顾客就是商家的错了,应该在醒目的地方贴上告知书,服务员也有义务告知和提醒顾客。不告知就有偷窥之嫌了,应该承担责任。
这位网友只说对了一半,不告知确实是商家的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这里安监控是有毛病的,你在公共区域,走廊或者大厅安装都无可厚非,但在房间里安装,就不妥了。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公共浴室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这家美容店明显违规,而且,从他们拆除监控的举动来看,很难说他们不是故意为之。高女士从进店,到最后发现摄像头,店家从没主动告知过有摄像头,还说是为了顾客,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高女士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若事先告知,高女士很可能就不会选择在这里消费,店家在高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拍下其不雅照片,侵犯了隐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店家将视频进行传播获利,这可就不只是拘留这么简单了。
2、高女士要求全额退款,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合理吗?
侵犯别人隐私,一般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处理的话,需要对受害人进行相应赔偿。如果后果比较轻,店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高女士拿出证据,证明这事对自己造成生理和心理上的精神损害,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的,但金额需要进行协商,而不是张口就来。
而关于全额退款,高女士说店家承诺的是治愈90%,却没有告知会复发,结果就是高女士一直复发,一直充钱,她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之一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且不履行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商家没有做到承诺的效果,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店家的强硬态度,也为了自己的隐私着想,高女士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通过此事,也给大家提个醒,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女孩子一个人在外面,时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才行,特别是像美容店、洗浴中心等私密场所,更要多留一个心眼,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