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婷婷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公布后成为热点。如果没有消息,我真不知道黄婷婷是谁。
先不说黄婷婷个人,只说承包公司和承包方之间的小小困惑。
在娱乐圈,明星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大部分发展中的艺人,基本上都依赖或依靠经纪公司。国内各大经纪公司控制着90%的资源。这些公司可以保证专业的团队。资源配置保证有电影可以上综艺,公共关系也可以在舆论出现偏差或出现危机时处理,让艺人不至于被动。如果一个艺人想要成名,仅仅靠单打独斗获得更好的资源,那几乎是更难了。
根据执行文书,法院依法向黄婷婷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院认定的350万元违约金和申报财产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也未报告的。执行期间,法院依法冻结了黄婷婷名下账户,扣除银行存款66000余元,网络资金24000余元。法院用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黄婷婷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止执行程序。法院已对黄婷婷下达限制消费令,将黄婷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依法终止。执行人发现黄婷婷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我们都知道,一个名不见经传的艺人的代言费往往是几十万,或者几百万,或者几千万。按照黄婷婷的公演生涯,不可能只有几万元的存款!
看了网上的各种猜测,感觉有些在情理之中,但事实胜于雄辩。因为法院通过两年的流水记录等方式查不出,别人再去猜也没用。法院确认她名下没有财产,看来黄婷婷在娱乐圈的个人收入确实和普通人差不多。
黄婷婷真的是个人单方面原因违约吗?
经纪公司在过去的培训中是否真的付出了足够的努力?
黄婷婷的个人实际能力能否撑起明星流量,匹配经纪公司的投资比例?
除了法律规定的依据外,是否有背离法律的行业潜规则,经纪公司诉讼的执行金额不能通过合同的签订来反驳?
过去有很多经纪公司挑选艺人的例子。
韩国全智贤事件
胡歌事件
韩国权相佑事件
韩国李泰兰事件我相信中国的环境比韩国干净。艺人不容易,不排除有不道德的,但绝大多数艺人都是在经纪公司打工起家的。他们很少有名气,大多数都是普通收入,也受制于市场资源的垄断。这样的机制应该被打破吗?真正进入以市场为导向的公平竞争?说到这“
公平的
”两个字,我不得不尴尬地笑了。
这些流量明星不就是经纪人培养出来的傀儡吗?不仅他们要醒悟,其背后的资本和控制者是否也需要整顿和取缔?否则受苦的只有观众和造就的流量明星。
话说回来,黄婷婷已经被列为失信人了。恐怕她以后想要在娱乐圈混的很艰难。大多数明星在翻车后,都很难再上车。不管是影视剧还是综艺节目,都没有人敢请她演戏,更没有人敢再请她做嘉宾。
这件事造成的损失是最大的,受伤害最大的还是她自己,对她以后的发展也是百害而无一利。以后,她只能努力做一个平民,来还清这笔巨额债务。
所以奉劝各位入圈或者想入圈的朋友们
签约有风险,入行需谨慎,签约前慎重,
多学点法律知识,至少合理保障自己应有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