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工同酬,男女平等的大背景下,我们往往忽略一些不了解的权利。劳动妇女有哪些不为人熟知的合法权益?小黑来给您捋一捋。
劳动合同中是否可以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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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不可以。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约定妇女在三年内不得生育子女,此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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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无效。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2款中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什么是生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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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救助是指地方政府建立生育救助基金,支付无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贫困孕产妇的生育医疗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医疗津贴应包括产前、产时、产后的医疗护理以及必要时住院治疗费用。如该妇女因资格条件不够,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应有权依照法定的办法,从社会援助基金中申请获得适当的津贴。这两项生育津贴由强制性社会保险或者公共基金提供。
单位可以录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吗?
答案:不可以。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在成长发育期间,且需要接受义务教育,不宜过早参加工作。录用女童工,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身体健康权等,所以法律禁止单位录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另外,《劳动法》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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