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4日,由中国绿发会法律部主办的延长石油输油管漏油污染事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研讨会在京召开。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环境损害鉴定专家陈波洋指出,延长石油公司委托的鉴定难以采信,存在偷换、混淆概念,遗漏调查评估项目等技术性错误,具体观点如下:
一、报告中调查评估方面的问题被告在18年开展了一轮调查评估,《陕西延长石油(集团)管道运输第五分公司临潼代张杨村污染调查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调查评价报告》)得出的结论是土壤不需修复。调查评价报告中选取的污染物只是石油烃,该污染物的风险控制值较大,报告中泄露93#汽油的主要成分一览表(表1.6.2-1)也载明了泄露93#汽油中含有的污染物包括苯、芳烃类、烯烃类的物质,然而苯、芳烃和烯烃等物质毒性较大,修复目标值比石油烃小很多。18年对土壤的的调查评估未对以上污染物做调查评估,不能反映实际的土壤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给出的污染土壤无需修复的结论不可信。此次针对地下水的补充调查《临潼代张杨村地下水污染场地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技术方案》中,虽然补充了相应的污染因子,但是未针对土壤做补充详细调查的方案,而土壤是必须要重新进行补充调查的内容。
二、有关地下水修复费用测算的问题18年编制的《调查评价报告》是相对比较初步的调查,仅仅检测了石油烃,被告委托编制的《临潼代张杨村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技术方案》基于该调查报告编制了地下水修复技术方案,并测算了修复费用。地下水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技术方案补充了拟调查评估相应污染因子,在详细调查评估工作尚未开展的情况下,就编制修复方案,并测算修复费用。这从程序上、技术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另外,地下水修复费用叙述可能会产生误导,地下水修复技术方案报告中地下水修复分为两个阶段,地下水修复技术方案只给出了修复第一阶段(石油烃小于30mg/L)的费用约730万元,并未给出达到石油烃小于10mg/L的地下水修复的整体费用。根据我们自己的测算,即使按照只是修复石油烃达到10mg/L的修复目标值进行测算,地下水修复费用也达到1.35亿。
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问题被告委托三位专家制作了计算报告,不符合相关技术导则的要求,在技术上不可采信。建议委托第三方有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首先,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应当包含修复费用,包括所有需要修复的污染指标。其次,污染程度小但不需要修复的情况下也是存在环境损害的,因为环境损害是以基线水平进行比照。本项目这部分环境损害体量也很大。最后,土壤生态价值取2.8元/m3、地下水生态价值取0.05元/m3的水资源税费,严重低估了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
文(整理)/田雨疆 审/陈波洋 编/Ang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