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淄博5月9日讯(记者 齐征)5月8日,记者从张店区人民政府网站了解到,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发布了对淄博通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淄博泉河工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淄博通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淄博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在2018年9月25日、10月26日对其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9月25日该公司焊接工序进行管件焊接时,焊烟集气罩未在焊接工位上方规范使用,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淄博泉河工贸有限公司,淄博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在2019年1月10日对其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车间部分门窗未关闭,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决定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者:齐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