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甘孜,6岁的小女孩在自家商铺内写作业,来了两名女游客买了6根虫草,却仅支付了98元,当女孩的妈妈回来时,两名女游客已经逃之夭夭,不知所踪。
据商铺王女士称,自己当时去上厕所了,店内只有6岁的女儿正在写作业,就在这时,两名女游客过来买虫草,动手拿了60根虫草,却扫码支付了98元钱。
当王女士回到店内,女儿将有人过来买虫草的事情告知,王女士连忙查看监控,才得知两名女游客的所作所为。
随后,王女士连忙出门寻找前来买虫草的女游客,但是根本找不到人。
王女士表示,60根虫草的价格大概在3000多元,女儿今年才6岁,根本不会算账。
目前王女士已经报警,同时也希望这两名游客能够退还虫草,自己也会将98元退款,或者打折将虫草出售也行。
商家宰游客的事件屡见不鲜,没想到这次游客技高一筹,只不过方法就是太缺德了!
不过,这两名游客可别高兴的太早,这行为明显就是对小女孩实施诈骗了,现在遍地都是监控,希望早早自首。
从法律上讲,本次事件当如何定性?
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小女孩年仅6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售出虫草的行为无效,需要得到监护人的追认。但本案中的王女士拒绝追认,并要求两游客将虫草归还,所以,两名游客应当将购买的虫草退还。
现在警方已经介入,两名女游客的行为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关于确定四川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商铺内的商品明码标价,虫草亦有明确的价格,且明知道虫草昂贵却依然欺骗小女孩将虫草以极低的价格出售,涉嫌诈骗,但是涉案金额约为3000多元,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故不构成诈骗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虽然两名游客诈骗的数额不足以刑事立案追诉,但其二人的行为侵犯到了他人的财产安全,应当视其二人的违法情节作出拘留并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