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金先生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陆续在一家理发店存了29万元。家人发现后,以店家有诱导性消费行为和不实宣传为由,要求退赔还没有花完的钱。店家称:每次你都同意签字的,不退。
一家做美容美发的店究竟有什么样的服务,能让年过半百的金先生在这家店里花费了大把大把的钱呢?
金先生虽然年纪不轻了,但面部皮肤还是保养得比较好的,看得出他平时对自己的身体和容貌的维护比较介意。也许就是迎合了金先生这样的顾客,店家剪头发的时候,极力推荐金先生体验他们的美容和养生项目,这些项目的名称听着就让人觉得对身体大有益处。金先生自称自己对钱的概念不是很强,所以听说对自己有好处,就一次次的将钱存进店里,先后存进了29万余元,并接受了店方的服务。
实际的服务内容是不是真就那么地高大上呢?按金先生的说法,就是做做脸,做做背,这些服务让金先生在一年半不到的时间里,花掉了29万中的一大部分,直到家人发现觉得事情太离谱才找到店里。金先生家人的要求并不高,只想店方能退回余下未用完的部分,但是遭到店家拒绝。店方认为,金先生可以继续来店里把剩余的钱花完,他们不接受退还剩余部分。1、金先生的退钱要求是否合法合规呢?金先生在店方消费,双方构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服务合同可以单方解除,但是应当在符合约定或法定的条件下,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解除。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金先生作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了终止协议的意愿,金先生的要求合法合规。作为另一当事人的店方,是应该接受金先生的要求并把未花完的剩余部分退还给金先生的。道理虽然是这个道理,但店家不愿意让到嘴的肉少了一块,所以拒绝了金先生的退款要求。金先生无奈,就把店家给告了。店家为自己辩护的理由是:金先生对自己的消费行为是完全知道的,每次对自己得到的服务在是满意的。但是店家这样的理由,并不能阻止金先生退钱。
金先生要求店方退还未消费部分的钱款,即使是完全胜诉的情况下,金先生的最大收获也就是店方把29万元中未消费完的部分退还给他。但这显然不是金先生利益最大化的最优诉讼选择。
2、从金先生接受的一些服务的名称看,这些以养生的名义出现的项目已经超出了美容美发的经营范围,属于跨界经营了。
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是违法的,它的收入属于违法所得。
超范围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
如果没有及时变更登记,经现场检查发现,首先会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则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既然是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的所得,金先生要求退赔这部分的钱就有商讨的余地。
3、如果该店服务项目的名称没有虚假宣传的话,那就不是变更登记的问题,而是允许不允许的问题了。
从该店的服务名称上看,它超范围经营的项目可能涉及到了一些专业领域。
如果该店服务项目的名称表达的是它的真实服务内容,该店就会因违反规定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是这样,金先生就可以要求该店退赔涉及这部分的服务款项。
4、也不排除另一种可能性:该店服务项目的名称只是一个吸引顾客的噱头,表达的并不是它的真实服务内容。如果是这样,该店就是在进行虚假宣传了。
虚假宣传属于欺诈的行为,它的目的就是误导、欺骗消费者,从而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金先生不仅可以要求店方退还没有消费的余额,还可以要求退赔已经消费部分中的涉嫌欺诈部分的费用,并要求接受服务费用三倍的赔偿金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从目前结果来看,金先生要求店方退还未消费部分的钱款的请求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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