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执行死刑!”广西百色,父子二人到男子家中索要欠款时,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男子持铁棍、菜刀先后将父子二人杀害。5月19日,广西百色中院遵照最高法作出的核准死刑裁定,依法已将罪犯朱某,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来源:环球网)
男子朱某早前向老李父子借款,并承诺会分期偿还本金及利息,按理说,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朱某因自己的原因不能如期还款时,不仅不能正确对待,反而当债权人上门协商还款事宜时,因言语不合,先后将债权人老李父子二人杀害。
事发当天,朱某与老李父子相约在其家中,协商还款事宜。过程中,老李因临时有事先行离开。随后朱某因与儿子小李发生争执,遂而手持铁棍连续击打小李头部几下,致其血流不止。小李当时赤手空拳,根本招架不住朱某的攻击,只好躲进朱某家中的衣帽间内。
双方还在对峙的过程中,老李突然返回。老李看见眼前的一幕,被惊呆了。但为了救儿子,他并没有退缩,遂到厨房取来菜刀与朱某搏斗。但双方在扭打的过程中,朱某捡起从老李手中掉落的菜刀,继而砍向老李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随后朱某便手持菜刀踢打衣帽间,欲逼小李出来。小李见已经藏不住,遂而冲出衣帽间,但最终还是被朱某追砍倒在房间的过道上,最终小李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后于当天死亡。
刑法规定,不管使用任何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朱某使用菜刀先后砍杀老李父子,并导致二人死亡,构成本罪,没有异议。
依照《刑法》第232条规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致一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处死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朱某先后杀害二人,但刑法只会以一条罪名追究其刑责,但致二人死亡的后果,将作为从重处罚的一个情节。
注意,刑法第48条中明确指出,对于主观恶意极深、手段极其残忍、罪行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绝不姑息,必须严惩,应当适用死刑。
以上所述的“主观恶意极深、手段极其残忍、罪行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是指根据行为人的动机、主观恶性、作案手段、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影响等,已经严重危害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且系情节极其恶劣的。
最终,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朱某因债务纠纷先后持铁棍、菜刀杀害债权人老李父子二人,其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故决定判处其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一、二审法院均判处朱某死刑。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对于执行死刑判决的,需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可执行。
具体而言,即便市中院、省高院均判处死刑的,也必须要由省高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视为生效。
简而言之,当中院、高院及最高法均认为,罪犯的罪行是罪有应得时,那么就必须维护法律的威严、为被害人伸张正义,并毫不手软地对罪犯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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