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男子蔡某与邻居小伙芮某有暧昧关系,期间发生矛盾而心生怨恨,为了泄愤将家里的农药倒进了芮某门口的水井中,次日被人及时发现并未造成芮某伤亡。蔡某则因投毒罪被警察带走。(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仪律
无论蔡某和芮某之间存在何种暧昧关系而导致的矛盾,蔡某都不能将农药倒进芮某家水井中,开心时候叫人家小甜甜,不开心了难道就叫人家牛夫人?
有人很不理解,蔡某虽然是把农药倒进了芮某家的水井中,但是芮某没有喝水,也没有造成任何人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就将蔡某抓走判刑,是不是对他太严苛了?
在这个案件的最后,法院是对蔡某判刑三年,同时做出缓刑的处理,根据我国量刑的尝试,被判刑3年已经是重罪了。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并不是说瞎判、乱判,完全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刑法对与投毒罪规定了两种类型,一种是只要实施了投毒的行为,即便是没有造成任何现实伤害,也可以判刑3到10年。如果是已经造成了危害后果,则可以判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法律之所以要这样规定,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投毒罪所侵害的对象不是单个主体,而是不特定的社会多数人,一旦造成伤害,后果将不可设想。因此,法律为了打击投毒犯罪、专门规定,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种行为犯、危险犯,有行为就可以定罪量刑。
本案中的蔡某就是属于投毒的危险犯、行为犯,法律认定他构成投毒罪并且判刑三年是完全可以的。但是之所以对其适用三年的缓刑,是因为考虑到蔡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又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这件事再次告诉我们,因爱生恨的下场只能是害人害己。#嘉兴头条#(图文无关,仅配图使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