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十条”颁布后
群众对
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需求增加
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商机”
通过非法渠道采购
并利用微信朋友圈私自兜售
殊不知
个人私自贩卖抗原检测试剂
属违法行为
......
12月24日下午
阿左旗市场监管局
根据12345投诉线索
查获一起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案
现场查获整盒、散装及分装抗原试剂
17包209人份,涉案人员1名
案情回顾
12月21日,阿左旗市场监管局接到一起群众投诉,反映有人通过微信朋友圈私自售卖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阿左旗市场监管局立即研判部署,安排执法力量开展前期摸排,在获知交易时间和交易地点后,迅速组织人员并联合公安干警,前往位于巴彦浩特新世纪广场的交易地点进行突击检查。
在现场,执法人员看到当事人车内前后座摆放着已经分装好、正在分装和整盒待分装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期间,有部分购买者陆续前来取货,执法人员在车内随即锁定当事人正在使用的手机和交易登记簿,均能与现场前来取货的购买者一一对应,甚至有购买者当场来退货,反映回家使用后无法测量出结果。
在公安干警的配合下,阿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调查询问,在其聊天记录中,固定了有关买卖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信息和交易记录,当事人以每人份13至14.5元的价格从非法渠道购进,以每人份16至18元不等的价格卖出。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老百姓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进行牟利。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科普
2020年3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个人不能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包括第二类)经营活动,个人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是违法行为。如果个人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市监部门在此提示
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请前往正规药店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网上购买风险大
请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来源:阿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阿拉善日报官方微信《今日阿拉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