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陵
房都拆了,也不给搬迁费和过渡安置费!
一、 案情回顾
高某某称,自己所有的房屋位于南陵县家××镇××村××村组,建筑面积279.83平方米,房屋主体为砖混结构。因南陵县某大道用地项目建设需要,于2013年6月与南陵县某镇人民政府签订《南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征收了高某某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
双方约定协议签订后10日内,高某某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将钥匙交付给镇政府拆除,搬离了房屋,自己和家人一直在外面租住了8年。
8年时间,镇政府至今没有将安置房交付,也没有办理结算手续,自己手里也没有什么钱了,就要吃不上饭了,高某某决定不能再等待了,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镇政府给付搬迁、过渡安置等费用。
二、 被告答辩
镇人民政府辩称,与高某某签订的《南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是事实,房屋及附属物已经被拆除。
因协议书中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有误差,故至今没有完全履行协议书,拆迁协议是否有效尊重司法审查结果。
三、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镇政府因协议书中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有误差,故至今没有完全履行协议书全部义务,但在本案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镇政府主张有关违法建筑的认定由本院判决确定,因违法建筑的认定是行政权的执法范围,并不是本案的审理内容。
高某某于2013年已将房屋交付镇镇府拆除,至今没有得到被告完全安置,为避免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升级,造成更大的社会财富损失,更为解决拆迁户现实的居住民生困苦问题,故高某某要求镇政府交付安置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辩称内容涉及公共财物的安全,故应在合理时间内就上述争议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积极履职予以调查处理。
双方于2013年6月签订的《南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如有违法建筑认定的误差,应及时依法处理,镇政府不能因此而不履行双方签订的《南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部分内容。
四、 法院判决
被告南陵县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后按被告与高某某于2013年6月签订的《南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与高某某进行结算,据实给付搬迁、过渡安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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