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卫生疾病,是当前世界性的难题,根据有关报道,我国心理方面疾病人群,达1亿多人次,无非就是程度不同而已。
而心里疾病,跟我国刑法上规定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是一个概念,精神病要想不负刑事责任,根本逻辑是他已经失去了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而且必须经过司法鉴定,才能被确定为精神病人。
因此必须是最最严重的精神类疾病,而且是达到无法控制行为的地步,才能免除刑事责任,像一般的抑郁呀,心理阴影,收到刺激之类的,是达不到免除刑事责任程度的,下面这个案例,就能很好的说明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
孙某是CBD上班的普通白领,晚上下班回家,因为是居住在城中村附近,在途径灯光昏暗的路段时,突然被男子袭击。
孙某被拖到草丛里面,男子对她实施了强奸,因为附近光线很暗,看不清男子的容貌,但孙某报案是称,该男子对她性侵时,嘴里一直念念有词,因为惊吓听不太清,大概意思是报复之类的话,但孙某社会关系简单,并没有什么仇家。
后来经过警方调取监控录像,经过多方排查,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刘某,他是一名饭店的厨师,今年30多岁。
而且刘某供述,差不多相同的手法,刘某已经在本地区作案八期,但是办案的只有两起,经过审讯,刘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也说出了,自己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自己13岁的时候,被一个妇女强奸,也不敢告诉父母,因此留下阴影,长大后才产生了报复女性的想法。
根据刘某的供述,如何评价本案呢?
案情分析
刘某自述13岁的时候,被妇女强奸,目前我国法律是不保护男性的性自主权的,因此男性被强奸,是不能被定为强奸罪的。
现实中不少男性,尤其是青少年男性,容易面临这个问题,很多都是处在心里发展的关键阶段,如果遇到此类问题,是很容易产生心里阴影的,尤其是这种事,很多男孩子都会选择隐瞒。
虽然对于男性被强奸,无法按照强奸罪来处理的,但是刑法中有强制侮辱猥亵罪,并且这个罪名被修改过,修改后的强制侮辱猥亵的对象是包括男性的。
但是刘某被妇女强奸这事,发生在20年前,按照追溯时效的规定,早就过了追诉时效,而且更具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当年妇女的行为是不能被认定为犯罪的。
很显然,刘某却是构成强奸罪毫无疑问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侵害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不算因为什么原因,刘某侵害其他女性,构成强奸罪毫无疑问,而且强奸多人的,还会数罪并罚,等待刘某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那么刘某是否能够以自己有心里疾病问题,免除刑事责任呢,从刘某的行为看,他只是与轻微的心里阴影,甚至放到很多事面前,这也根本不算什么。
说句实话,谁的成长过程中,不是充满这荆棘,如果一直沉溺于黑暗之中,甚至拿他当借口,那就是完全的懦夫行为。
而且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必须是严重到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刘某完全知道自己在干什么,而且性侵过程就是为了报复,目的很明确,需要对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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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被妇女性侵留下阴影,长大后疯狂报复女性,如何评价本案》本文案例来源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本文所用图片,来自网络搜索,如有侵权烦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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