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怎么赔偿?法院:征收方偷懒,按判决时市场价赔偿!
在征地拆迁中,房屋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补偿是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关注的焦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对于房屋价值的补偿一般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确定,但是如果房屋被强拆,征收方却迟迟不履行补偿职责,那么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赔偿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法院的相关案例。
2013年4月7日,某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许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许某对征收决定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维持了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许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许某的房屋被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某针对强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强拆违法。许某向区政府申请赔偿,区政府没有进行答复,许某于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案经过一审、二审。
安徽高院认为:由于区政府在强制拆除许某的房屋之前没有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且在强拆被确认违法之后,区政府也没有及时作出赔偿决定,所以对许某的房屋损失不再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市场价确定,而应该以判决时的市场价确定。
所以说,当房屋被强拆时,如何进行赔偿,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在考虑合法性的同时还要考虑合理性,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惩戒,达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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