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报》最近以《小刺猬闯街头,执勤辅警捧走》为题,报道了一件暖心的事:8月13日7时20分许,在宝坻区南三路与开源路交口,一只小刺猬独自过马路。正在路口执勤的公安宝坻分局交警支队城关大队的两名辅警发现后,担心小刺猬被车轧到,小心翼翼地用手捧着小刺猬,将其转移到安全地带。过往车辆也得以顺畅通行。这一幕被热心市民拍下,并上传到网络,很快就被媒体和网友纷纷转发,收获大量点赞。
刺猬虽然比较常见,可也属于国家三级保护动物,其中黑龙江刺猬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且已被列为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两名辅警此举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示范:既保护了小动物,又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
笔者由此联想到不久前我国亚洲象群“北移南归”的保护之旅。
为保证周边居民和15头亚洲象平安,截至8月8日,云南全省出动警力和工作人员2.5万多人次,无人机973架次,疏散转移群众15万多人次,投放象食180吨……如今,14头(另外一头送返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移亚洲象于8月12日23时48分,在第10个“世界大象日”当晚,安全进入普洱市墨江县境内,重返传统栖息范围。其间一段段生动的故事,感动全球;外媒还将幸运的亚洲象誉为“国际明星”。
诚然,交通辅警保护小刺猬过街使其免遭不测,与护送15头亚洲象安全回家,不论是规模、成本,还是产生的轰动效应,都只算得上“小巫见大巫”。然而,这恰恰说明了我们从国家到地方,乃至各行业及个人,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和大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自觉意识,正在逐步形成。
古人言:“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保护野生动物,亦应如此。再小的野生动物,也是大自然中不可或缺的生物链条中的一环,保护野生动物,亦是在保护人类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