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规定(草案)》拟于2020年3月中旬进行审议,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案的审议工作,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草案征求意见稿指出,制定该规定是为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健康文明的饮食习惯,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部分规定】
1 滥食“野味”或罚5万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三)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四)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除外。
对于违反该条规定,在酒楼、餐馆、饭堂等经营场所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相应罚则,明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一)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其他场所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由林业或者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2 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也不行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因科研、展示、物种保护等非食用用途需要猎捕、人工繁育、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违反该条规定的,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禁止食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猎捕禁止食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保护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饲养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饲养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对相关行业进行疏导,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合法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帮助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合法取得的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饲养和经营利用许可证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由发证机关撤回,予以注销,并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3 餐馆以“野味”招徕顾客小心被罚
现实中,一些餐饮单位往往利用“野味”噱头招徕顾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酒楼、餐馆、饭堂等餐饮经营者不得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酒楼、餐馆、饭堂等餐饮经营者不得制作含有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的招牌、菜谱或者其他宣传资料,用以招徕、诱导顾客。
网购平台等交易行为也要予以规范。为此,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商品交易市场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以食用为目的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经营禁止食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禁止食用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经营者违反规定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或者相关宣传资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自行拆除、销毁相关招牌、菜谱等,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 举报违法行为有奖
为了畅通举报渠道,提高违法行为发现率,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滥食野生动物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饲养、经营、运输野生动物,或者为上述违法行为提供服务的行为,通过12345热线或者其他方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举报者。
经查证属实的,对投诉、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提建议方式】
请于3月9日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登陆“广州人大立法”官方微博发表意见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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