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民村镇银行)特殊资产管理工作期间,负责法务工作。其利用与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对接执行款申领的职务便利,提供其个人账户作为法院给付富民村镇银行执行款的账户。期间,张某先后20次收到法院给付的执行款共计人民币3556970.93元,转回富民村镇银行账户人民币955521.35元,将其余人民币2601386.58占为己有并用于赌博。另经查实,张某曾为富民村镇银行先行垫付执行费500元。
该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犯罪 事实供认不讳。
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8年。(杨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