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以超过期限为由决定驳回复议申请,法院:撤销
一、 案件简介
段某兰不服区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遂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政府收到段某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受理了该案。经过审理,市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该决定以段某兰的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段某兰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审法院认为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正确,遂判决驳回了段某兰的诉讼请求。段某兰不服,遂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认为市政府认定段某兰提起的的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了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 被告答辩
市政府答辩称:原市国土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村组进行张贴。段某兰作为被征地村民小组的村民,其主张自己不知道案涉征收工作证据不足。
三、 法院认为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土地征收决定没有告知行政复议期限的,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市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进行了张贴公告,市政府认为段某兰提起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期限不能成立。
四、 裁判结果
1、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2、由市政府对段某兰德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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