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猗县:限期拆除通知为原告设定了义务,法院: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3日,被告临猗县孙吉镇人民政府向原告王万有送达了一份加盖有镇政府公章的通知,责令原告在2020年6月23日之前拆除违法建筑物,如原告在期限内未完成拆除,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拆除。2020年6月24日,临猗县孙吉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拆除。2020年7月7日,原告对临猗县孙吉镇人民政府发出的通知及拆除行为不服,向被告临猗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临猗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临复字(2020)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告临猗县孙吉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通知是进行拆除的过程性行为,不会对原告的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同时原告已对其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拆除行为提起了复议,再对该过程行为复议,属于重复复议,对原告要求其确认临猗县孙吉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通知违法的请求予以驳回。对临猗县孙吉镇人民政府拆除行为,认为其程序不合法,确认违法。
同时查明,原告于1978年取得案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1990年建造了案涉房屋。1992年原告办理了新的宅基地使用证。临猗县孙吉镇总体规划从2001年开始实施。
法院裁判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临猗县孙吉镇人民政府有对本辖区内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拆除等职权。
本案中,被告临猗县孙吉镇人民政府对原告下发的通知其实质内容是要求原告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房屋),但被告临猗县孙吉镇人民政府在作出通知前未对原告房屋违章建筑的事实做任何调查,未向本院提交原告房屋属违章建筑的事实证据,属主要证据不足。被告临猗县孙吉镇人民政府对原告下发的通知,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也未告知其权利救济方式和途径,属程序违法。因该限期拆除通知已经由临猗县孙吉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故撤销该通知已无实际意义,应确认其违法。被告临猗县孙吉镇人民政府所作的限期拆除通知,不仅仅是程序性告知,其直接设定了原告的义务,对原告的权益产生了实质影响。被告临猗县人民政府以临猗县孙吉镇人民政府所作的通知是过程性行为,驳回原告要求其确认临猗县孙吉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通知违法的请求,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临猗县孙吉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通知违法;
二、确认被告临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临复字(2020)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一)项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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