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
处罚名称: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 茵陈案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本)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28日,接省局转《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2〕475号),乌兰察布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YP2022JD0060),检品名称:茵陈(批号:210701),检验结果:【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函绿原酸不得少于0.50%。检验结果:0.26%)。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
1.没收中药饮片茵陈(批号:210701)62kg;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壹拾伍元捌角(315.80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782.00元)5.2倍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计伍拾贰万元整(520000.00元);
罚没款共计伍拾贰万零叁佰壹拾伍元捌角(520315.8元)。
罚款金额(万元):5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3158
公示截止期:2026年04月04日
处罚行政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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