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制度结构框架中最为关键部分就是被征收人是否得到合理公平的补偿。只有在公平合理的补偿的前提下,被征收人才能够接受征收的决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才能执行搬迁。因此,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合理且能接受的补偿成为重中之重。
1.住房保障优先权
个人住宅被征收的,有权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请求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依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市制定。”
2.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的异议权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規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公平补偿权,即有权主张给子公平补偿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4.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选择权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ー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日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5.估价机构的选择权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